1.项目名称:石台非金属矿铁路专用线项目(二次)
2.标段名称:石台非金属矿铁路专用线项目(二次)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问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由各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盖章外,其他需盖章处由联合体牵头方使用CA锁加盖电子印章即可?
回复: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由联合体各单位分别盖章的,其他需盖章处可由联合体牵头方使用CA锁加盖电子章。
(2)问题:招标文件P2,十、1(2)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一个年度年末净资产……,由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是否以2023年经审计报告作为“最近一个年度年末净资产”的依据?
回复:是的。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3中的“最近一个年度”均指2023年度。
(3)问题:招标文件P18,请问7.3(3)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递交的主体:中标的特许经营者,联合体中标的,其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方递交,或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各自所持股比分别递交?
回复:考虑本项目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数额较大且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关于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的递交主体修改如下:
①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款“招标人其他要求”中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递交的主体修改为:“(3)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递交的主体:中标的特许经营者,联合体中标的,其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方递交,或由联合体各单位按照其在联合体单位中所占出资比例乘以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金额分别递交”。
②第四章“投资协议”第9.1款中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递交主体修改为:“乙2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110,000,000.00),联合体中标的,其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方递交,或由联合体各单位按照其在联合体单位中所占出资比例乘以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金额分别递交。”
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主体修改不影响招标文件编制。
(4)问题:招标文件P221 表四《投融资能力表》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单位均需提供。是否可以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项目资本金和建设筹措方案,包括到位计划、额度、来源。联合体各成员方提供证明材料?
回复:可以。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表4投融资能力表“注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单位均需提供”。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表4投融资能力表中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案”可由联合体牵头方统一提供或联合体各单位分别提供,包括到位计划、额度、来源,联合体各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问题:因投标文件上传受大小限制,请问资格审查业绩、详细评审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只附满足文件要求的关键性内容和盖章页即可?
回复:可以,但所附关键性内容和盖章页的证明材料应能体现资格审查业绩、详细评审业绩的相应评审因素。
注:此澄清与修改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备等同法律效应,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查看。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做更改,由此给各投标人所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4.招标人:池州市铁路建设协调处
******街道东湖中路229号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吴孟秋、胡良胜
电话:******、******
******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王丽丽、刘晨晨
电话:******、******